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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李宜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屬安吉拉商郁巧有限公司( CHAMP HOME DECORAT
ION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CHEN, SHU-FE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Viet nam Waytex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美金355,227元,以起訴日即111年8月12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鈔賣出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除另有標示者外,下同)30.245元計算,即為1,074萬3,841元(計算式:美金355,227元×匯率30.245元=10,743,8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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