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英屬安吉拉商郁巧有限公司、IONS CO., LTD.、陳淑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屬安吉拉商郁巧有限公司( CHAMP HOME DECORATION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CHEN, SHU-FE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Viet nam Waytex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美金355,227元,以起訴日即111年8月12日 臺灣銀行美金現鈔賣出匯率1美元兌換新臺幣(除另有標示者外 ,下同)30.245元計算,即為1,074萬3,841元(計算式:美金355,227元×匯率30.245元=10,743,8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