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 上訴人
- 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祁加弘
- 被上訴人
- 朱秀香
林衍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前經第一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9,358萬7,582元(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870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1萬8,96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