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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履行合約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吳金玫

上訴人
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加弘
被上訴人
朱秀香

林衍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前經第一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9,358萬7,582元(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870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1萬8,96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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