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祁加弘、朱秀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加弘 被上 訴 人 朱秀香 林衍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前經第一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億9,358萬7,582元(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870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1萬8,96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