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600號
- 原告
- 廖玉敏
- 訴訟代理人
- 王世宗律師
- 被告
- 賴素珠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姵
- 被告
- 李必勝
- 訴訟代理人
- 李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起訴略以:原告任職於大益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林銘洲,被告賴素珠為公司監察人,渠等為配偶關係。被告賴素珠多次遊說原告投資土地可增值獲利,原告信以為真,將畢生積蓄及父母親之血汗錢陸續交付被告賴素珠共計新臺幣(下同)1,643萬8,750元,但被告賴素珠多次出售土地賺取價金,均未返還積欠原告之款項,經原告多次追討,被告賴素珠始於民國110年4月28日開立本票1紙(發票日:110年4月28日、面額1,643萬8,750元),嗣因被告賴素珠對於積欠款項仍置之不理,乃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票字第13556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該裁定於111年3月24日確定。原告原已查封被告所有財產,然被告要求先撤銷查封,並先清償原告200萬元,原告遂於111年5月23日撤回查封,惟被告為躲避債權,竟即時將不動產轉移訂立信託契約,給予被告李必勝為信託人而避免原告查封。經原告調閱被告賴素珠名下之不動產謄本,查知被告賴素珠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111年6月1日與被告李必勝簽訂信託契約,再於111年6月29日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分別移轉登記予被告李必勝。系爭不動產為被告賴素珠所有之財產,其以信託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李必勝,致原告對信託登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而無法以之清償原告之債權,被告間所為信託行為,顯有害於原告之權利,爰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塗銷系爭不動產以信託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回復為被告賴素珠所有。並聲明:㈠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6月1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111年6月2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李必勝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1年6月29日以信託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賴素珠所有。
二、被告則以:被告賴素珠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被告李必勝名下,業於業於112年4月12日向地政機關塗銷信託登記,且已回復登記被告賴素珠為所有權人,本件應無訴訟之必要等語。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我國實務上目前就人民之訴權,採具體訴權說(即權利請求權說),認當事人對法院請求為有利己判決之要件為權利保護要件,其內涵包括:當事人適格、權利保護之必要、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等三要件,前二者為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後者為實體上權利保護要件。其中所謂「權利保護之必要」,為客觀訴之利益,即原告提起之訴訟,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有請求法院判決之現實上必要,即在法律上有受判決之現實利益,此乃因國家允許人民利用訴訟制度之要件,若與自己無利益或依訴之內容不能直接解決其私法上權利之紛爭者,即不能認為該訴有保護之必要,法院應就本案之訴訟標的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賴素珠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6月1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111年6月29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係被告賴素珠為躲避財產遭強制執行而隱匿財產等語,惟被告賴素珠陳報稱其業於112年4月12將向地政機關塗銷系爭不動產之上開信託登記,且附表所示不動產均已回復登記為被告賴素珠所有等情,業經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建物所有權狀等件為證,且經原告當庭確認屬實,是被告既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賴素珠所有,原告猶執此起訴請求,揆諸前揭說明,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項、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的 登記原因 原因發生日期 登記日期 原所有權人 信託所有權人 1 台中市○○區○○段0地號 所有權信託登記 111年6月1日 111年6月29日 賴素珠 李必勝 2 台中市○○區○○段0地號 所有權信託登記 111年6月1日 111年6月29日 賴素珠 李必勝 3 台中市○○區○○段0地號 所有權信託登記 111年6月1日 111年6月29日 賴素珠 李必勝 4 台中市○○區○○段00地號 所有權信託登記 111年6月1日 111年6月29日 賴素珠 李必勝 5 台中市○○區○○段000○號 所有權信託登記 111年6月1日 111年6月29日 賴素珠 李必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