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信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王運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信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運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46,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