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陳玲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6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方 參加訴訟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參加訴訟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被 告 陳玲玲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熒達 訴訟代理人 陳來春 黃奎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玲玲與被告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 被告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陳玲玲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 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勝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下稱勝騏公司)前有邀同訴外人謝勝騏、被告陳玲玲等2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勝騏公司借據), 約定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期限1年,自111年3月28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訴外人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鼎公司)前有邀同訴外人謝勝騏、被告陳玲玲等2人為連帶保證人,於111年3月28日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1筆(下稱系爭大鼎公司借據),約定借款2,000萬元,期限5年,自111年3月28日起至116年3月28日止。而上開勝騏公司及大鼎公司為關係企業,營業地址均位於臺中市○○區○○○路0號 ,均由謝勝騏擔任負責人,且謝勝騏與被告陳玲玲為配偶關係。 (二)詎勝騏公司、大鼎公司及連帶保證人謝勝騏、被告陳玲玲自111年6月28日起,均未依約還款,原告恐債務人等脫產,遂於111年7月20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被告陳玲玲所有,且被告陳玲玲當時除系爭不動產外,其並無其他任何財產,然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336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111年8月1日下午2時20分進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查封程序時,發現被告陳玲玲為免財產遭強制執行,已將其名下所有系爭不動產於111年7月14日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萬京公司),致系爭強制執行事件無從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又被告間並查無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情事,因此原告無從對本件系爭 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信託行為顯已害及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信託法第6條 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 就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陳玲玲、萬京公司則以:對本件原告所提起訴事實均認諾,同意原告終止信託關係之請求。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又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陳玲玲、萬京公司對於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及請求,已於本院言詞辯論時當庭認諾並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180頁、第222頁),核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本於被告2人 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故本件原告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從而,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判命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係命被告為一定之 意思表示之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視為自判決確定時起,被告已為意思表示,故無假執行之必要,縱被告就此認諾,亦無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昀潔 附表 土地標示 土地座落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西屯區 惠國 55-1 3200.45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00000分之1050 建 物 標 示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萬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全部 181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號5樓之3 26層樓鋼筋混擬土造、住家用 第5層:193.20 陽台:27.94 雨遮: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