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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唐敏寶王金洲林萱

上訴人
森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專
被上訴人
張福田

輔 助 人 張勝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6萬9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萬1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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