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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侯驊殷
  • 法定代理人
    江賢燿

  • 原告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楊凱傑黃嘉政黃百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賢燿 被上訴人 楊凱傑 黃嘉政 黃百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3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60,8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32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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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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