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賢燿
- 被上訴人
- 楊凱傑
黃嘉政
黃百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3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60,8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