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 原告
-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維聖
- 訴訟代理人
- 林更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紀雅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郁潔
- 被告
- 廖智輝
廖祿山
廖椿永
張敬羣
蔡錫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廖樁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廖椿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