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維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原 告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紀雅律師 賴郁潔 被 告 廖智輝 廖祿山 廖椿永 張敬羣 蔡錫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廖樁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廖椿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