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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孫藝娜

原告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紀雅律師
被告
廖月霞
訴訟代理人
廖明俊
複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告
廖月愛

吳裕琦

吳雲

吳淑員

吳淑滿

吳淑惠

吳淑如

張鴻貴(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秀子

張淑真(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淳(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凱琪(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劉絹

陳昭宏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30日上午9時10分宣判,惟原告具狀陳報其與原告有續行調解之可能,並聲請再開辯論,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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