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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孫藝娜

原告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紀雅律師
被告
廖月霞
訴訟代理人
廖明俊
複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告
廖月愛

吳裕琦

吳雲

吳淑員

吳淑滿

吳淑惠

吳淑如

張鴻貴(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秀子

張淑真(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淳(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凱琪(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劉絹

陳昭宏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原告具狀陳報其與原告有續行調解之可能」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廖月霞具狀陳報其與原告有續行調解之可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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