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 原告
-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瑪莉
- 訴訟代理人
- 林更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紀雅律師
- 被告
- 廖月霞
- 訴訟代理人
- 廖明俊
- 複代理人
- 廖志堯律師
- 被告
- 廖月愛
吳裕琦
吳雲
吳淑員
吳淑滿
吳淑惠
吳淑如
張鴻貴(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秀子
張淑真(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張凱淳(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詹凱琪(兼張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劉絹
陳昭宏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原告具狀陳報其與原告有續行調解之可能」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廖月霞具狀陳報其與原告有續行調解之可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