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69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
- 被告
- 萬洲農產行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三瑜
- 被告
- 胡鋒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88萬0,79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萬洲農產行有限公司(下稱萬洲公司)於附表一所示「借款日」欄所示時間,邀同被告邱三瑜、胡鋒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借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利息按附表ㄧ「約定利率」、「償還方式」欄計算,另約定逾期違約金,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之百分之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並簽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約定書)。嗣萬洲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5日就附表一編號1、2之借款與原告簽立增補契約(下稱系爭增補契約),依當時借款本金餘額,變更借款期限、利率、償還方式,並約定連帶保證人邱三瑜、胡鋒洲續負連帶保證責任。詎萬洲公司僅繳息至111年6月30日止,嗣後即未依約定償付利息,於同年8月5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系爭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7條規定,其所欠款項依約視為全部到期,邱三瑜、胡鋒洲應與萬洲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系爭授信總約定書、系爭增補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保證書拒絕往來戶明細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催告函影本、放款帳戶交易明細帳、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金融業拆款中心-台北金融業拆款三個月定盤利率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77、113至147、191至207頁),互核相符。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1 2 3 4 5 授信契約書簽訂日期(民國,下同) 108年10月28日 109年8月4日 111年7月22日 授信金額 (新臺幣:元,下同) 1,000萬元 45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450萬元 借款日 108年10月30日 109年8月5日 111年7月22日 借款金額 700萬元 300萬元 170萬元 30萬元 450萬元 還款日 113年10月30日 114年8月5日 112年1月22日 約定利率 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87,每3個月機動計算。(調整後利率為百分之1.33) 第一年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98計算,第2年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825機動計算。(調整後利率為百分之1.345) 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2.3515,嗣後每3個月機動計算。(調整後利率為百分之1.11889) 償還方式 依年金法於每月30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前12個月於每月5日按月付息, 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於每月22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簽訂增補契約日期 109年8月5日 當時借款本金餘額 590萬0,084元 252萬8,065元 延展清償期限 114年10月30日 期間 109年8月30日至110年8月29日 110年8月30日至114年10月30日 約定利率 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06,每3個月機動計算 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87,每3個月機動計算 償還方式 每月30日按月付息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請求金額 477萬3,851元 204萬5,931元 132萬6,861元 23萬4,149元 450萬元 附表二: 借款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1 477萬3,851元 自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20% 自111年7月31日起至112年1月30日止 0.32% 自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 2 204萬5,931元 自111年7月31日起至112年1月30日止 0.32% 自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 3 132萬6,861元 自111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1年8月6日起至112年2月5日止 0.317% 自11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634% 4 23萬4,149元 自111年8月6日起至112年2月5日止 0.317% 自11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634% 5 450萬元 自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039%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112年2月22日止 0.347039%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694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