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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69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許石慶蕭一弘鍾宇嫣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麗
被告
萬洲農產行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三瑜
被告
胡鋒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88萬0,79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萬洲農產行有限公司(下稱萬洲公司)於附表一所示「借款日」欄所示時間,邀同被告邱三瑜、胡鋒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借款金額」欄所示款項,利息按附表ㄧ「約定利率」、「償還方式」欄計算,另約定逾期違約金,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之百分之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並簽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約定書)。嗣萬洲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5日就附表一編號1、2之借款與原告簽立增補契約(下稱系爭增補契約),依當時借款本金餘額,變更借款期限、利率、償還方式,並約定連帶保證人邱三瑜、胡鋒洲續負連帶保證責任。詎萬洲公司僅繳息至111年6月30日止,嗣後即未依約定償付利息,於同年8月5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系爭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7條規定,其所欠款項依約視為全部到期,邱三瑜、胡鋒洲應與萬洲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系爭授信總約定書、系爭增補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保證書拒絕往來戶明細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催告函影本、放款帳戶交易明細帳、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金融業拆款中心-台北金融業拆款三個月定盤利率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77、113至147、191至207頁),互核相符。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1  2  3   4   5  授信契約書簽訂日期(民國,下同)  108年10月28日    109年8月4日      111年7月22日  授信金額 (新臺幣:元,下同)  1,000萬元  450萬元  200萬元   100萬元   450萬元  借款日  108年10月30日    109年8月5日      111年7月22日  借款金額  700萬元  300萬元  170萬元   30萬元   450萬元  還款日  113年10月30日    114年8月5日      112年1月22日  約定利率  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87,每3個月機動計算。(調整後利率為百分之1.33)    第一年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98計算,第2年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825機動計算。(調整後利率為百分之1.345)      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2.3515,嗣後每3個月機動計算。(調整後利率為百分之1.11889)  償還方式  依年金法於每月30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前12個月於每月5日按月付息, 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於每月22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  簽訂增補契約日期  109年8月5日            當時借款本金餘額  590萬0,084元  252萬8,065元          延展清償期限  114年10月30日            期間  109年8月30日至110年8月29日  110年8月30日至114年10月30日          約定利率  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06,每3個月機動計算  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87,每3個月機動計算          償還方式  每月30日按月付息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請求金額  477萬3,851元  204萬5,931元  132萬6,861元   23萬4,149元   450萬元  
附表二:
借款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1 477萬3,851元 自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20%  自111年7月31日起至112年1月30日止 0.32%     自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 2 204萬5,931元   自111年7月31日起至112年1月30日止 0.32%     自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 3 132萬6,861元 自111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1年8月6日起至112年2月5日止 0.317%     自11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634% 4 23萬4,149元   自111年8月6日起至112年2月5日止 0.317%     自11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634% 5 450萬元 自111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039%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112年2月22日止 0.347039%     自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694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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