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 上訴人
- 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啟賢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路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美金214,091.46元,依被上訴人於111年10月14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買入匯率32.165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6,886,252元(計算式:美金214,091.46元×匯率32.165元=6,886,2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