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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孫藝娜
  • 法定代理人
    劉啟賢

  • 上訴人
    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路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上 訴 人 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劉啟賢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路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美金214,091.46元,依被上訴人於111年10月14日聲請支付 命令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買入匯率32.165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6,886,252元(計算式:美金214,091.46元×匯率32.165元=6,886,2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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