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劉啟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上 訴 人 翔勝鎂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劉啟賢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路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美金214,091.46元,依被上訴人於111年10月14日聲請支付 命令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買入匯率32.165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6,886,252元(計算式:美金214,091.46元×匯率32.165元=6,886,2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