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吳國聖、林金灶、董庭誌
- 法定代理人阮嬌艷
- 上訴人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嬌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8,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39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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