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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吳國聖林金灶董庭誌

上訴人
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嬌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8,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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