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廖瑞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淳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漢諹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52,2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偉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