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 原告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翠蓮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羽律師
- 被告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許茂新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7號,下稱17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裁定於17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17號事件業經調解成立而終結,有該事件民國114年1月20日調解筆錄在卷可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又依上開調解筆錄所載,原告願撤回本件起訴,故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各自具狀撤回本件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同意撤回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參照),附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