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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向春華
被告
家得億物聯網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大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詮茗
被告
黃栢竣
兼上四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傳富
被告
曾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2項關於「被告」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之認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是該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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