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鄭錦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鄭錦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采瑜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000-0至103ND0000000-0 9 9000 002 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0-0 1 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