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謝慧敏
- 原告吳雅雯、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吳雅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黃于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晶國企業有限公司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向上分社 110年6月10日 31,957元 M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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