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新德貿食品有限公司、吳俊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新德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鄭雅雲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7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王哥食品有限公司 郭雪惠 玉山商業銀行 太平分行 110年9月21日 281,936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