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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孟君

聲請人
景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維旭
代理人
曾鈺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7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泰淯工業有限公司張祐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 110年11月10日 8,474元 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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