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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江奇峰

聲請人
貫宏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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