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63號
- 聲請人
- 政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 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本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95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本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民事訴訟法第549條定有明文。若聲請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聲請另定新期日,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終結,聲請人之聲請應 為不合法。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迄至同年7月31日均未向本院聲請另定新期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即為不合法,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7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旭奕實業有限公司施錦綜 第一商業銀行 大里分行 110年7月31日 7,966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