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蔡佳倫即蔡振旺之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蔡佳倫即蔡振旺之繼承人 蔡立竑即蔡振旺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欣潔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1-NI-000010 1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