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隆華鐵工廠、彭筱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隆華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彭筱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家印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禾鑫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分行 111年1月6日 165,793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