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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巫淑芳

聲請人
蘇育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大東樹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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