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號
- 聲請人
- 斯翠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2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汪秋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0年9月5日 301,889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