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三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東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三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慶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林佩倫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董川百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五權分社 111年1月31日 69,342元 DO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