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日新山川股份有限公司、陳楊清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日新山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清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高偉庭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宏昌精密有限公司王宏彬 第一商業銀行 清水分行 111年1月31日 36,750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