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郭奕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郭奕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其良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盛新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7-ND0000000 1 1000 002 欣榮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7-NE0000000至107-NE0000000 6 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