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4號
- 聲請人
- 陳畊宇即陳俊男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至 94-ND-0000000 8 8000 002 福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1 52 003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至 94-NE-0000000 2 20000 004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至 94-ND-0000000 4 4000 005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1 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