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畊宇即陳俊男之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陳畊宇即陳俊男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曾右喬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至 94-ND-0000000 8 8000 002 福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1 52 003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至 94-NE-0000000 2 20000 004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至 94-ND-0000000 4 4000 005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1 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