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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曹宗鼎

聲請人
陳畊宇即陳俊男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至 94-ND-0000000 8 8000  002 福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1 52  003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至 94-NE-0000000 2 20000  004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至 94-ND-0000000 4 4000  005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1 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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