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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廖純卿

聲請人
以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閆文瑩
訴訟代理人
鄭義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以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至 91-ND-0000000 14421 00000000  002 以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至    91-NX-0000000 159 79000  003 以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至    92-ND-0000000   1200 0000000  004 以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至   92-ND-0000000 895 895000  005 以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至   92-NX-0000000 120 96343  006 以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至   92-NX-0000000 10 5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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