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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廖純卿

  • 當事人
    以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以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閆文瑩 訴訟代理人 鄭義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楊雯君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1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以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至 91-ND-0000000 14421 00000000 002 以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至 91-NX-0000000 159 79000 003 以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至 92-ND-0000000 1200 0000000 004 以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至 92-ND-0000000 895 895000 005 以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至 92-NX-0000000 120 96343 006 以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至 92-NX-0000000 10 5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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