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張菁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張菁琪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楊雯君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大城地產 股份有限公司 賴源釗 台灣土地銀行 台中分行 110年12月25日 35,156元 AE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