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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蔡嘉裕

聲請人
阿秋大肥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豊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2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仲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自強 元大商業銀行 大里分行 111年2月28日 195,874元 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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