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蔡嘉裕

聲請人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3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合富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 許傳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 110年8月10日 4,080,000元 HS0000000  1 合富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 許傳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 110年8月24日 5,062,500元 HS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