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傳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代 理 人 張捷安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譚鈺陵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3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合富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 許傳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 110年8月10日 4,080,000元 HS0000000 1 合富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 許傳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 110年8月24日 5,062,500元 H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