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沈發枝、鄭義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沈發枝 代 理 人 鄭義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綠邦食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1 1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