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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林秀菊
  • 法定代理人
    余武倉

  • 原告
    景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景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武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鋐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仲鎮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大甲分行 111年5月7日 92,899元 Z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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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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