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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王金洲

聲請人
世陽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8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名遠機械有限公司葉時和 三信商業銀行烏日分行 111年8月12日 229,583元 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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