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江奇峰
- 當事人王鴻恭即順宇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王鴻恭即順宇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9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界鋒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林登顏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豐原分行 111年4月30日 48,615元 Z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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