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誼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周志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誼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楊玉華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1 誼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周志宜 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00年2月24日 96,745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