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嘉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正雄、陳芊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嘉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雄 代 理 人 陳芊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煜益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木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 111年3月31日 1,255,448元 DO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