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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5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宗成

聲請人
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0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就其中附表編號013、014所示股票號碼之記載有誤,已另行更正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聲請人於更正公告前即聲請為除權判決,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3 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014 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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