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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林宗成

聲請人
洪瑞堯即冠鈞工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久岡油壓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民權分行 111年5月31日 98,406元 ZI0000000  002 久岡油壓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民權分行 111年4月30日 113,455元 Z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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