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544號
- 聲請人
- 茂益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清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經查:
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除字第54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經查:
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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