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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5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金灶

聲請人
茂益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清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經查:

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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