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茂益紙業有限公司、萬清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茂益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清正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莊金屏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永大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清欽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11年2月28日 17,480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