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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段奇琬

聲 請 人
朱惠君即鉅榮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孟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岳賓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111年6月15日 105,000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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