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鵝房宮餐飲有限公司、張志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鵝房宮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科維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鵝房宮餐飲有限公司張志民 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111年4月30日 652,730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