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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蔡家瑜

聲請人
帝綱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義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帝綱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柯義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110年7月30日 75,495元 Z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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