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1號
- 聲請人
- 集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平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慶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張文娜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權分行 111年6月30日 695,568元 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