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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李蓓

聲請人
嵩裕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娣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街000巷 00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607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冠通勝科技有限公司     丘世傑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神岡分行 111年8月5日 339,823元 Q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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