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常效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效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霧峰澄清醫院 許德宗 元大商業銀行 大里分行 110年3月31日 113,000元 AH0000000